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區(qū)管委會,省有關部門:
為規(guī)范政務誠信評價活動,加強政務誠信建設,經(jīng)省領導同意,現(xiàn)將《河北省政務誠信評價辦法(試行)》印發(fā)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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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河北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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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務誠信評價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政務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河北省社會信用信息條例》《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政務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規(guī)范政務誠信評價活動,加強政務誠信建設,按照《河北省深化“放管服”改革著力培育和激發(fā)市場主體活力重點任務分工方案》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省有關部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區(qū)管委會(以下簡稱“受評單位”)政務誠信狀況的綜合評價工作。?
第三條?政務誠信評價工作應當遵循客觀公正、標準統(tǒng)一、動態(tài)管理、可追溯的原則,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個人隱私。
第四條 政務誠信評價工作由河北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政務服務辦”)負責,制定并完善政務誠信評價標準、評價方法和指標體系,委托信用服務機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第三方評價機構(以下簡稱“評價機構”)具體實施。
第五條 各受評單位應當支持、配合評價機構依法依規(guī)開展政務誠信評價工作。在改革試點、社會管理等領域應用政務誠信評價結果。
第六條 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完善政務誠信工作機制,推進重點領域政務誠信建設,建立健全政務誠信記錄,推進政務信息公開,依法依規(guī)加大對政務失信行為的懲處力度,不斷提升政府公信力。
第二章 評價內(nèi)容和依據(jù)
第七條?評價機構應當采集包含下列內(nèi)容的政務誠信信息,嚴格按照《河北省政務誠信評價指標及標準》(見附件)開展綜合評價:
(一)依法行政情況;
(二)政務公開情況;
(三)簡政便民情況,主要包括簡政放權、便民服務、創(chuàng)新管理等指標;
(四)守信踐諾情況,主要包括責任落實、政策履行、政府部門清欠、合同協(xié)議履行等指標;
(五)信用建設情況,主要包括制度機制建設、“雙公示”信息報送、政府部門和公務員信用管理、政務失信情況、部門/重點領域信用建設、城市信用監(jiān)測排名等指標。
第八條?評價機構可以通過下列方式采集受評單位政務誠信信息,作為開展政務誠信評價的依據(jù):
(一)通過受評單位直接采集相關信息;
(二)向各級人民法院采集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被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的信息;
(三)通過信訪部門采集有明確結論的反映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作為、慢作為、不依法行政、侵害群眾利益的信息;
(四)通過各級政府和部門網(wǎng)站采集重大決策、政府信息公開、網(wǎng)上服務等方面的信息;
(五)通過新聞媒體網(wǎng)站、平臺等采集各級政府和政府部門的服務創(chuàng)新、履約踐諾以及社會各界的評價評議信息;
(六)通過有關部門采集可查實的社會公眾對政府和政府部門的舉報、投訴信息;?
(七)通過轄區(qū)企業(yè)、群眾等市場主體調查了解其對政府管理服務的評價和意見;
(八)通過其他合法途徑采集政務誠信信息。
第九條?省政務服務辦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立全省統(tǒng)一的政務誠信檔案,健全政務失信記錄。同時,加強政務誠信信息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第三章 評價流程和規(guī)范
第十條?政務誠信評價采取受評部門自查自評與評價機構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一)受評單位對其上一年度的政務誠信狀況開展自查自評,梳理相關材料,由各地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定期將自查自評報告和材料統(tǒng)一報省政務服務辦。自查自評報告應當對照《河北省政務誠信評價指標及標準》中相關規(guī)定提供。
(二)評價機構以自查自評報告為基礎,結合采集的相關信息對受評單位政務誠信狀況開展第三方評價,定期將評價報告和材料報省政務服務辦。
第十一條?評價機構按照下列流程和規(guī)則開展政務誠信評價活動,確保評價結果全面、客觀、真實、準確:
(一)信息采集。按照評價內(nèi)容,全面采集相關信息,扎實做好前期準備工作。
(二)信息核實。在正式開展評價工作之前,應當實地走訪受評單位,并以書面形式請受評單位核實、補充相關信息。
(三)初步評價。評價機構按照全省統(tǒng)一的政務評價指標及標準,采用加權法和百分制,對受評單位的政務誠信狀況進行評分,形成初步政務誠信評價報告。
(四)初評結果反饋。評價機構將初步評分結果和評價報告反饋受評單位確認。受評單位對初評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nèi)提出復評申請,說明理由并提供全部證明材料。(復評申請僅可提出一次)。受評單位未在規(guī)定時限內(nèi)提出復評申請或未提供充分理由和證明材料的,初評結果即作為最終評價結果。
(五)復評。評價機構根據(jù)受評單位提出的復評申請和證明材料進行重新評價,確定最終評分,修訂評價報告,并反饋受評單位確認。
(六)評價結果審核。評價機構將經(jīng)受評單位確認的評分和政務誠信評價報告及時報省政務服務辦進行審核。
(七)評價報告反饋。經(jīng)審核通過后,評價機構出具正式政務誠信評價報告,由省政務服務辦反饋至受評單位。
第十二條?評價機構出具的政務誠信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nèi)容:
(一)綜合評分和總體評價;
(二)單項評分及其說明;
(三)存在問題及改進建議;
(四)評價所依據(jù)的主要信息;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內(nèi)容。
第十三條?每年政務誠信評價工作完成后,由省政務服務辦將受評單位政務誠信評價結果匯編成冊及時呈報省政府,并向省委組織部報告,同時抄送省發(fā)展改革委,用于全省營商環(huán)境評價。
第十四條?評價機構應當將受評單位提供的原始資料以及評價過程中形成的相關資料妥善保存并歸檔備查,嚴格執(zhí)行國家保密法律、法規(guī)和其他規(guī)定,確保信息安全。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五條?受評單位發(fā)現(xiàn)評價機構在政務誠信評價活動中存在顯失公平、主觀臆斷、程序不規(guī)范等問題的,可以向省政務服務辦反映,由省政務服務辦依法依規(guī)處理并及時反饋。
第十六條?受評單位經(jīng)同級政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催促仍不及時提供自查自評信息的,評價機構有權依據(jù)自身掌握的信息獨立作出政務誠信評價,并在評價報告中載明。
第十七條?評價機構未按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開展政務誠信評價活動的,按照委托協(xié)議的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八條?相關工作人員在政務誠信評價活動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泄露國家秘密、侵犯個人隱私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區(qū)管委會可參照此辦法開展本轄區(qū)政務誠信評價工作。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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